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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意见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16-07-07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企业境内外上市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做优做强,促进我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8年末,全县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新增上市企业不少于1家,在审企业不少于2家;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不少于6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不少于10家;累计实现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不少于30亿元。

  二、政策扶持

  (一)境内外上市

  1、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县级,下同)部分全额补助。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以下情况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一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二是企业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而且保荐机构出具同意保荐上市意见书,当年比股改当年新增的;三是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被正式受理,当年比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当年新增的。如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和IPO申请材料被受理在同一年完成,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比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助。

  3、企业因上市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并变更注册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4、县财政对上述1-3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补助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5、对完成股改并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

  企业境外上市或者以其他形式上市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1、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及自然人股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股改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3、企业因挂牌中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在企业挂牌后按照企业上市政策执行。

  4、企业完成股改并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挂牌申请文件并被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实现挂牌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5、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需要股改的成长板块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不需要股改的科技板、农业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后企业首次融资的,县财政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操作办法

  (一)补助资金申请。企业上市补助申请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新三板”申报材料后提出,奖励申请在达到标准条件后提出,由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奖补资金退还。企业在收到奖励扶持资金后3年内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已拨付的上市(挂牌)奖励或补助应主动退回。企业因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股改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过改制前基数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四、有关要求

  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上市(挂牌)企业应坚持正面引导,加强教育监督,保持经常沟通。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

  (一)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县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3年。

上一条: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下一条: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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