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金寨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暂行办法
一、外贸发展促进政策
1、推动新增外贸出口实绩企业发展。对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实现出口额在20—10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实现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实现进出口总额30-300万美元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美元0.01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300-1500万美元的,县财政将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含300万美元);1500万美元以上的,县财政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含1500万美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中,年度出口额较上年增长300—600万美元的增量部分,市财政还将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增量在6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市财政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
3、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或年进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不重复计算。
4、鼓励扩大进口规模。鼓励企业扩大先进设备、技术和服务进口,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的,县财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奖励。
5、全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进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展位费20%的补贴。对外贸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在境内主办的国际贸易展会的,县财政给予展位费100%的补贴。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和交易中心,对于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市财政给予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中小进出口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发生的费用,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的补贴。对当年获得“中国自主出口品牌”、“安徽自主出口品牌”的县内企业,在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7、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确认的小微出口企业,在其向出口信用险承保公司投保短期信用险时,在省、市财政分别给予70%、20%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的补贴。对普通投保企业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市财政分别给予50%、20%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的(含800万美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8、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的,在市财政给予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内贸流通发展促进政策
10、推动达限商贸企业纳入统计管理。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不含以前两个年度退出),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自成功纳入限上管理当年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补贴形式按20%标准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1、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在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对商贸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内展会的,县财政给予展位费100%的补贴。
13、加强限上商贸企业统计服务。对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负责直报的统计人员,县财政给予每人2400元/年的奖励。
14、支持城乡农贸市场。每年支持2个城乡农贸市场建设,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县城标准化菜市场,1000㎡以上乡镇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投入运营并经验收合格,统筹市、县财政资金按3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对租赁场地开展农贸市场经营的,必须符合前述条件,且租期达10年以上、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租赁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奖励。
15、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企业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经验收合格运营正常的,由县财政对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支持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获得中国诚信信用认证(在国家商务信用平台可查询),县财政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7、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8、执行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17、2018年度,原金政办〔2016〕19号停止执行。
19、其他。本暂行办法条款奖补资金兑现以奖补对象在县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20、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