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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20-04-13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2日

  金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六发〔2019〕14号)《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发〔2015〕8号)文件精神,促进旅游消费,提振旅游经济,规范我县旅游发展支持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县政府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遵循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对乡村旅游发展、招徕游客、旅游宣传、旅游产品、人才培养和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乡村旅游

  1、对评定为“大别山的问候”金寨农家小院(养生小院、茶谷小院)示范户的,给予1万元/户(贫困户2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现有农家小院进行创建提升的,评定为银星级(不超过总数的20%)、金星级(不超过总数的10%)农家小院的,分别给予1万元/户、2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2、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获得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认证的,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利用传统古民居发展民宿的按照金政办秘〔2017〕242号文件兑现奖补。

  3、新建的乡村旅游厕所,按照A、AA、AAA级分别给予3万元/座、5万元/座、10万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县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不享受奖补);改建旅游厕所的减半予以补助。

  (二)招徕游客

  1、招徕游客。招徕县外游客到金寨至少住宿1晚,在一个行程时间内参观游览金寨县内至少2家收费景区(研学旅行除外)及金寨全域旅游集散暨电商中心,年度内累计达1万人(含)以上的给予1.5元/人的奖励;累计达3万人(含)以上的给予2元/人的奖励;累计达5万人(含)以上的给予2.5元/人的奖励;累计达10万人(含)以上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

  2、旅游专列。旅游企业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火车专列形式来金寨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1万元/趟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2万元/趟的奖励。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高铁(动车)专列(一趟车包4节(含)以上车厢)形式来金寨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1万元/趟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2万元/趟的奖励。

  3、大团队。一次性组织境内外旅游者来金寨县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2天(含)且在行程时间内同时参观游览金寨县内至少2家收费景区(研学旅行除外)及金寨全域旅游集散暨电商中心的,300人(含)以上的给予0.5万元/团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给予0.8万元/团的奖励;800人(含)以上的给予1.6万元/团的奖励。

  4、越野自驾游。高端车友会、车友俱乐部、越野车队等深度越野自驾游组织(通过与当地旅行社签合同或与当地自驾游俱乐部签约组织活动),一次性组织自驾游车队(必须穿越“中国红岭公路”)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1天(含),50辆车(含)以上的(穿越马丁公路的30辆)给予200元/辆的奖励。定期在金寨举行自驾游启动、开拔和相关活动的,可根据活动情况给予1-5万元活动补助。

  (三)旅游宣传

  1、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

  (1)经县文旅体育局备案后,各乡镇政府或部门举办(承办)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根据活动的级别(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规模、成效、实际开支等情况,报县政府审批可以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特别重大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

  (2)经县文旅体育局备案后,旅游企业或有关社会组织举办(承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给予一次性奖补:活动期间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补;累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含)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内的奖补;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0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补。

  2、旅游广告宣传奖。

  经县文旅体育局备案后,县内旅游企业自行在县外发布金寨旅游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给予实际广告宣传费支出40%的奖补(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旅游媒体宣传奖。

  (1)对在省级党报党刊上公开发表反映金寨旅游工作或宣传金寨旅游资源的原创作品,给予0.1万元/篇的奖励;在国家级党报党刊、电视台、政务类网站、政务信息刊物和文化旅游部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反映金寨旅游工作或宣传金寨旅游资源的原创作品,给予0.2万元/篇的奖励;同一作品被不同级别媒体发表的,以最高一个级别为准。

  (2)对全年在市级以上(包含市级)媒体(自媒体平台除外)公开发表的宣传金寨旅游的原创新闻信息进行评选(评选细则另行制定)。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选“金寨十大优秀旅游新闻”, 对获奖新闻给予0.3万元/篇的奖励。

  (3)对向县旅游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自主承办的自媒体,积极宣传金寨旅游,关注人数在15万人以上的每年固定补助5万元;对持续发布原创金寨旅游信息的新媒体,年发稿数量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4、旅游推介奖。

  经县文旅体育局备案后,县内旅游企业(旅游景区除外)在市外举办金寨旅游推介会,参加会议举办地的媒体5家以上、旅游企业30家以上,在省会城市举办的给予5万元/场的奖补,在地市级城市举办的给予3万元/场的奖补。

  (四)旅游产品

  1、支持文化旅游创意产品设计研发,培育多元业态文化旅游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相关产权进行研发的文化旅游创意产品,给予研发费用60%的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荣誉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 (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 (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 (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的评比项目名称不同,比照类似项目执行。

  3、旅游企业参加经县文旅部门通知的,上级文旅部门举办的宣传促销、旅游交易会、商品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县举办推介会已经解决费用的除外),展位由县文旅体育局统一购买;会务、车旅等费用比照公务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参加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

  (五)人才培养

  1、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0.3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2、在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分别给予0.5万元(省级0.3万元、市级0.2万元)、0.3万元(省级0.2万元、市级0.1万元)、0.2万元(省级0.1万元、市级0.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导游大赛中获得“金牌导游员”、“十佳导游”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0.5万元/人、0.3万元/人、0.2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的评比不同,按照参照的方法兑现奖补)。

  (六)品牌创建

  对评定为金叶级和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一)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县级认定的,以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旅游厕所经有关单位、乡镇于年初向县文旅部门提出计划,竣工后提供建设合同、设计图纸(包括外观图)、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支付凭证、实物照片5张(全景及各功能区图片),经县文旅、财政部门进行达标验收后,以验收结果为准,兑现奖补。

  (二)旅游专列、大团队等奖励,实行预申报制度,即在该团合同签订之后旅游团成行之前向县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或计调行程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对组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旅游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将电子合同、团队信息、保险名单、手机号码、发票等相关材料汇集成册(A4纸规格),分正、副本一式二册盖章后,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对招徕县外游客、旅游专列、大团队和自驾游等奖励,于次年1月底前申报,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旅游专列等有上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计或公示的,可不重复审计)认定,兑现奖补(规模招徕县外游客与旅游专列、大团队和自驾游等人次不重复计算)。

  (三)举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以及旅游推介会的奖励,举办单位在活动前15天内将活动方案报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奖励补贴印证材料(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审核通过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文字图片、音像资料、费用支出发票等),逾期后不予受理,已享受财政资金专项补贴的节庆、赛事活动的举办方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对旅游广告宣传的奖补,由发布方提供发布合同、支付发票以及现场图片、视频或结案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以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对旅游媒体宣传的奖励,由获奖人提供发表依据,以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结果为准。

  (四)对县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奖杯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对同一项竞赛,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励,不重复计算。有违规被投诉、被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或受行政处罚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对评定为金叶级和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奖励,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认定或牌匾、证书等为准。

  第六条 奖励对象应诚信、真实申请奖补,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或骗取奖补的,将依法收回奖励、补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电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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